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认定来宾市发改委原主任陆刚受贿1275.2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陆刚用受贿所得赃款购买分别位于南宁、来宾的两处房产及一辆越野车,全部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1岁的陆刚曾任来宾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2017年3月17日,陆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来宾市纪委宣布接受组织审查。
兴宾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刚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其受贿1275.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陆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刚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黄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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