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苏某与他人一同购买了一批未经检疫的山羊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观察,后因发生动物疫病,上百只山羊死亡。苏某因此被一审法院判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获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苏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月6日,南宁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介绍兰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到江苏省徐州市某县某镇购买山羊,并约定运输到苏某经营的广西某公司内。2016年7月26日,苏某和刘某、兰某的委托人覃某,一同去到该镇刘某某处购买了233只未经检疫的山羊(苏某占有4只),并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运输到苏某的公司内。山羊运输到达后,苏某也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观察。之后,这233只山羊发生了动物疫病,截止2016年8月16日,共死亡130只。经抽样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验,确认死亡山羊所患疫病为小反刍兽疫。2016年8月2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广西某有限公司余下的染疫山羊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认定,广西某有限公司发生的小反刍兽疫为Ⅱ级重大疫情。
一审法院认为,苏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苏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1月6日的二审庭审中,苏某辩称该疫情对周围的羊场没有造成损失,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情节很轻微,因此一审判刑过重,要求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审判决的量刑已充分考虑了苏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以及有悔罪表现等,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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