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1日实施,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宣传解读,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规定》的前身是2010年12月1日制定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这次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并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了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和人大规范性文件相区别。
规范性文件制定都有哪些程序?《规定》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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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不清、公开透明不够的突出问题,《规定》明确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科学、民主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公众参与机制作出了以下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而为解决部门网站群众关注较少,公开征求意见流于形式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平台或者专栏;要求起草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在报送审议时说明采纳情况;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此外,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宣传解读,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规定》还明确,实施满5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评估。同时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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