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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服务后如何预缴增值税,权威的解答在这里!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纳税人处理增值税涉税事项时,不时会遇到“预征率”这个新名词。然而,至今仍有不少建筑业纳税人不太了解,提供了建筑服务何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又该预缴多少。3月25日,广西国税郭税官为纳税人梳理了预缴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有两种情形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其一,对外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情形;其二,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便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

▲网络配图。


据广西国税郭税官介绍,第一种情形发生时,按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对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部分预缴增值税。第二种情形,则指纳税人在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预缴税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那么,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税款应在哪里办理?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在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广西国税郭税官举例说,假如A公司注册地在南宁市青秀区,在南宁市兴宁区有一个建筑安装项目,青秀区和兴宁区都属于南宁市,根据规定,A公司在收到预收款的情况下需要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没有收到预收款,则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假如B公司注册地在南宁市青秀区,在桂林市秀峰区有一个建筑服务项目,这属于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规定,B公司在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及在建筑服务地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均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若B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在广西区外,处理方式与跨市的情形相同。

小贴士:
增值税预缴税款怎么算?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醒: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通讯员 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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