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软件经销商陈某奇为获取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业务,与他人协商后一起向时任该院院长周某行贿100万元。日前,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陈某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奇认为量刑过重,已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陈某奇与许某水(另案处理,医疗器械代理商)协商向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和医疗信息化业务。为得到时任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周某的关照,两人共同送给周某人民币100万元。
此外,陈某奇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与许某水共同送给周某100万元的行贿事实,钦州市检察机关于2017年8月决定对陈某奇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
庭审中,陈某奇辩护人辩称,陈某奇和许某水构成共同犯罪,许是主犯,陈是从犯;陈某奇在追诉前已主动交代行贿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奇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陈某奇和许某水事前共同商量送100万元给周某,并共同实施了行贿周某100万元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行贿罪。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陈某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属于罪责较轻的主犯,最终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陈某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收到一审判决后,陈某奇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来源 | 南国早报 记者蒋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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