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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辆“救护车”被民警拦下,一查震惊!谁借你胆子敢这样做?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相信大家都见过救护车
下面这辆车,白色车身,
贴着医院标志,
车顶装有蓝色警灯......


感觉和普通的救护车没多大区别,
但该车的真实身份没有那么简单!


近日,在来宾高速入口治安检查点执勤的民警发现了一辆可疑的五菱牌“救护车”。该车车身粘贴有“来宾某某医院”标志,并且安装了警灯、警报器。


执勤民警将车辆拦停,示意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接受检查。然而驾驶员廖某只出示了车辆的行驶证,支支吾吾说自己的驾驶证忘记带出门了。

民警示意其先将车辆靠边停放,接受进一步检查。


民警根据廖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利用警务通系统查询到,廖某确实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但对廖某所出示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车为来宾某医院有限公司所有,核载7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非为“救护”性质,而且该车的车身颜色与行驶证上的照片颜色不相符合,存在明显的差异。


民警还发现该车后排座位已被全部放倒,放置了五个氧气瓶。


执勤民警向廖某询问车辆的具体情况时,廖某称,该车为来宾某医院所有,专门用于医院外勤急救,对于车上安装的警报器和警灯,自己并不知道医院有没有向公安机关递交使用申请,自己只是负责开车将这些已经使用完的氧气瓶送往柳州。


听了廖某的解释,民警立即与车管所联系,调取该车在车管所的备案信息。

几分钟后,得到车管所有关部门答复:该车更改车身颜色并没有向车管部门备案,车上所安装的警报器与警灯也没有按照规定递交申请,属于非法安装。

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廖某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廖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证记1分,罚款50元。


二、廖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罚款200元,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三、廖某驾驶载客汽车存在违反规定载货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罚款100元。



四、廖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非法安装警报器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罚款1000元,强制拆除警报器,并给予收缴。


五、廖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罚款1000元,强制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并给予收缴。


把非营运性质的汽车改装为“救护车”,
真是厉害了,我的哥
大CAR哥提醒一句
私自安装警灯、警报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大家可别去尝试!





来源:广西新闻网    车广西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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