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受雇于患者或患者家属方的陪护人员(下称护工),被要求与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公司)签订《陪护人员合作协议》,新生活公司将收取护工的17%业务费用作为“介绍提成”,但护工和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及劳务关系,护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与公司无关。4月3日,新生活公司称,该公司与医院签订了相关合同,负责医院里的陪护问题,护工和公司之间的选择是自由的,护工可以选择签协议,也可以选择不签协议。医院则表示,医院提供平台,由公司对护工进行有效管理,也是为了确保医护质量管理安全。
1、护工:被要求签订合作协议
4月1日上午,在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护工黄女士告诉南国早报记者,她是大新县人,今年60多岁,做陪伴护理十多年了。半个月前,新生活公司的人召集护工们开了会,表示要和他们签协议,“他们说他们负责这里的陪护业务,要求我们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向护工收取每月工钱的17%,当时我们不同意,没有签协议”。
护工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在一间办公室里,一名女子说,护工如果想走,走出这个办公室就可以整理东西,打包走人;如果不想走,就签订这个合作协议。“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今天一定要把这个合同签完的,我都跟院长和领导汇报过了,要求今天必须实施下去。明白我的意思吗?明白的话,就签。如果不签的话,请出去打包走”。
在这段视频的最后,另外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接着说:“愿不愿意签?愿意签,我给每人发协议,每人一支笔。”护工称,这两名讲话的女子都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另外一段视频里,护工和相关人员就签协议一事进行了争论。
▲有的护工不愿签协议,打包离开医院。
2、公司:可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记者来到医院10楼的病房,看到七八名穿着黑色服装的女子,正在病房里向护工说明相关情况。据悉,这些女子是新生活公司的工作人员。
在一张空白的陪护人员合作协议上,记者看到,甲方为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乙方为护工。协议中称,“现在双方针对甲方为乙方介绍业务,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应提成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甲乙双方之间仅仅存在业务的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对于甲方介绍的业务,乙方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4月3日上午,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护工主任陆春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医院外科病房的14名护工中已经有13人签了协议,内科病房的这一工作还没开始进行。护工和公司之间的选择是自由的,收取陪护收入的17%(2%为水电费、7%为需要交纳的税、8%为管理费),是因为公司要对陪护进行培训、管理,进行风险防控,需要投入和开支,所以就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医院里做护工,接受管理和约束也是有必要的。
3、医院:护工若无有效管理容易出问题
4月2日,记者联系了南宁市民政局,4月3日,经该局同意,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表示,之前他们接到一些关于护工问题的投诉,由于院方并不方便介入患者和护工之间的事,所以只能建议患者更换护工,或是对护工进行劝导。医院对护工采取的是人性化、粗放式的管理措施。
据介绍,针对如何更好地管理护工的问题,院方也探讨过很多方法,这次与新生活公司签订陪护合作合同,就是为了让该公司对护工进行有效管理。一个医院有那么多护工,需要接受组织管理,不接受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另外,公司对陪护的管理要符合医疗质量管理要求和规定,要做到人性化与精细化,医院会对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
记者了解到,在南宁市其他一些医院,护工也需要跟相关公司签订协议。比如在广西江滨医院,早在2012年,医院为了对护工实行规范化管理,就成立了护工管理办公室,并引进一家规模较大的家政公司对护工开展培训和管理。
4、患者家属:公司收了费就不应该无责
4月1日中午,记者看到,有的护工已经将打包好的行李装上一辆面包车,离开了医院。据介绍,目前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的护工共有大约70人,大多数都是女性,多是农民出身,来自天等、马山、大新、隆安等地。他们的收入有的按天算,有的按月算。陪护看护的病人多收入就多,有的护工一天照顾4个老人,每个老人的家属支付60元,陪护一天可收入240元。
记者注意到,合作协议还明确提出,因乙方服务不到位,造成客户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若乙方不及时处理,导致甲方被迫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与甲方无关”。
对于公司介入陪护业务一事,有病人家属表示认可,他们认为这样会让陪护行业越来越规范,让护工接受约束和监督,更有助于陪护行业的管理和发展。但对于协议中的责任条款,一些家属认为不合理。他们认为,出了事公司不用负责,全部由护工担责,这样并不利于维护病人的利益。
一名病人家属告诉记者,目前公司还没有联系她,但医院的相关人员已经联系了她,让她做护工的思想工作,劝护工去签协议。“既然公司收取了提成费用,就应该有相应的责任担当,不能在出了问题之后不管。只收取费用不用担任何责任,这说不过去”。
4、律师:未介绍业务就收费无依据
记者看到,在空白协议上护工支付给公司的“介绍提成”一栏没有明确写是多少,需要在签协议时填上。护工们表示,她们签了字之后,协议被收走了,被告知是拿去公司盖章。签订了协议的护工,得到一张新生活公司陪护中心的陪护许可证,上面有编号和姓名,工作时挂在身上。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表示,单从这份协议来看,它的性质是中介经纪服务,介绍业务收取介绍费和提成,这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如果没有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没有明显、故意的过错,收取一定的中介费没有太大的问题。
同时,刘凯中指出,公司在没有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就强制护工签订协议,向护工收取一定费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患者家属找到护工,或者是护工找到家属,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并没有通过医院或者公司,医院和公司也就不能强制要求护工签订协议和缴费。如果医院想要加强对陪护的管理,可以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措施,而不是仅仅收取费用或将管理交由其他公司来做。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程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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