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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多项政策调整,降税率企业再享减税红利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增值税税率调整涉税问答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明确,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统一调整为16%,原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统一调整为10%,您知道这项政策对您的影响吗?

 

 

1.增值税税率具体如何调整呢?
答: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该项调整税率的政策基本涉及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于出口退税业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3.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答:购买的构成生产货物实体耗用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16%税率的货物,扣除率为16%;销售10%税率的货物,扣除率为10%。


4.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答: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5.5月1日前纳税义务已发生但未开具发票的,调整税率后补开发票,适用什么税率?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冲红后重新开具,应如何处理?
答:5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业务,已经确认收入但未开具发票的,调整税率后补开发票应按照原税率开具。5月1日后需要对原税率发票冲红重新开具的,对应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均适用原税率。

6.2018年5月1日后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抵扣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即可认证抵扣。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涉税问答

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您了解吗?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后,如何计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18年5月1日前已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3.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如何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即时完成转登记。

5.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从何时开始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10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自11月起适用简易计税方式,10月份仍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6.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或留抵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7.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且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8.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尚未开具的适用税率的发票,是否可以在登记回小规模纳税人以后补开?
答:可以补开。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9.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有的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还可以使用吗?还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对转登记后发生的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目前已经实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但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0.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一直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还是达标后须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程问答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程,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作为纳税人,尽快了解和熟知新规程,将有助于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少走弯路。

1.什么是增值税申报比对管理?
答: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2.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程比对什么内容?
答: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程主要比对三项内容: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及表税比对。其中,表表比对即比对增值税申报表表内,主、附表表间逻辑关系;票表比对是对纳税人通过各增值税系统开具或取得的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主、附表相关信息的比对;表税比对是对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3.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的范围包括哪些纳税人?
答: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从2018年5月1日执行,即从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5.怎样才能知道申报比对是否通过?
答:纳税人若在办税服务厅申报,则提交申报数据时税收征管系统会有比对是否通过的提示信息,比对通过的,系统自动解锁,比对不符的,核心征管系统会提示比对不符的项目详细信息;纳税人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网报系统将提示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情况及比对不符项目的详细信息。

6.遇到申报比对不符时纳税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比对不符的情况,纳税人可以根据系统反馈的提示信息,排查比对不符的项目和原因,及时调整申报表数据并再次提交。

7.申报比对不符未成功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除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情形外,纳税人申报比对不符的,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未经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纳税人不能领取和开具发票。申报比对不符的,建议纳税人谨慎选择强行保存申报,否则有可能影响正常开具发票。

8.申报比对不符造成税控设备无法解锁的应如何处理?
答:(1)纳税人的开票税控设备因比对不符无法解锁,在税务机关处理之前,可通过查询纳税申报中提示的申报异常情况并自行更正申报,正确申报后将自行解锁。
(2)纳税人无法通过自行更正申报解锁的,应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异常申报处理岗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税务机关将及时为纳税人解锁。

9.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
答: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形较复杂,为保障汇总纳税企业正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汇总纳税企业可以顺利通过申报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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