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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广西情况如何?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今年5月1日,是《价格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纪念日。日前,记者走访自治区物价局、南宁市物价局了解到,《价格法》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政府定价项目的进一步减少,我区价格市场化的比重已超过96%。

我区价格市场化的比重超过96%

《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以来,已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在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的相关通知,自治区物价局对2015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总共保留了定价项目12大类,具体定价内容32项。与2015年版定价目录相比,定价项目大类没有调整,放开和取消了9项定价内容,新增和补充了3项定价内容,同时对一些定价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我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比重已不足4%,价格市场化的比重超过96%。

消费者有权参与定价

价格并不是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营者说了算,消费者也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据物价部门介绍,《价格法》从多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带来约束力

《价格法》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了多种限制和禁止。比如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因为这样的行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但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则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也是被禁止的。

《价格法》还规定,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此外,经营者不得实行价格歧视。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这也损害了消费者、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经营者在定价中,将商品中的三等品作为一、二等品定价,将残次品作为合格品定价,将非天然的产品按天然产品抬高定价,将服务行业中低质量的服务等级抬高为高质量等级的服务等,都是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价格热点问题与民生息息相关

碰到价格方面的“不明不白”,消费者可以向价格举报电话12358寻求帮助。据了解,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区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受理各类价格举报、投诉、咨询近2.4万件。


12358受理的排在前十位的热点问题

停车收费
1.部分住宅小区不给住户办理停车月票、不按公示的标准收费、不执行免费停车政策、高于政府指导价收费等;
2.一些经营者不执行市政机动车泊位免费停车政策、采取先交费才给予停车、超时停车收费过高;
3.停车场收费不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
4.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过高、计时收费没有上限、不提供免费停放时间、或免费停放时间过短等;
5.一些非机动车停车点在节假日期间超过规定的标准(一般是加倍)收停车费。

交通运输
1.公路客运票价放开后,节假日期间部分客运班线票价上涨幅度过大,客运站明码标价不清晰或解释工作不到位;
2.部分客运班车对儿童乘坐车不执行相应票价优惠政策;
3.乘客反映出租车等候费标准过高;
4.高速公路救援中,救援公司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施救拖车费。

物业管理收费
1.一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不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过高;
2.小区公摊水电费过高,且水电费公摊没有张榜公示,缺乏透明度;
3.一些小区物业公司违规收取水电周转金,或不执行二次加压水电费据实公摊、公示制度;
4.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代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管道燃气安装服务费;
5.小区物业公司在门禁系统改造收费等事宜未与业主协商引发业主质疑;
6.一些小区业主认为小区物业费标准高,质价不符。

商品零售价格
1.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
2.未按公示价格结账,或低标高结;
3.电商平台“划线价”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等。

医药价格
1.个别非公立医疗机构收取患者治疗费偏高;
2.个别公立医疗机构违规收取一类疫苗费;
3.个别药店经营者存在药品价格低标高结行为。

社会服务
1.车辆检测时强制收取代办服务费,不交代办费,车检不给予通过;
2.车主到汽车维修店或4S店检修时,被收取未事先告知的高价保养费、维修费、工时费、辅料费和拆装费等;
3.修理师傅上门修理家用电器时,高价收取不合理的维修费、上门费、配件费等。

房地产价格
1.房地产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房屋实际成交价高于向房产部门备案价;
3.开发商收取的装修等级费用与实际装修内容不符;
4.在房价外收取咨询费、团购费、指标费等问题。

资源价格
1.房东向租户收取高于政府定价的电费;
2.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电费公摊费、线损费等问题,没有进行收费公示;
3.个别开发商或小区物业不按规定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

教育
1.幼儿园违规收取赞助费、空调费、体检费、杂费、消毒费、接送卡费、书本费等;
2.个别高校自立项目违规收取空调费。

宾馆酒店
1.个别宾馆、餐饮店没有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故意未标明计量单位;
2.宾馆房价随意涨价和加价,网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
3.标示的价格与结账的价格不一致。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佘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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