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冯某琼1973年出生,曾于199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3月15日晚,冯某琼按照“阿四”(另案处理)的电话指示,到上思县在妙镇和宁明县那堪镇交界的河边,在一艘船上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藏在其宁明县那堪镇家中。
▲冰毒。网络配图
次日上午,冯某琼按照“阿四”电话指示,与马某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将毒品运往宁明县。当两人行驶至宁明县北江镇北江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8袋,净重约18千克。
2017年6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冯某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冯某琼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9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向罪犯冯某琼宣读执行死刑命令。林文瑶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琼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在执行死刑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冯某琼与家属进行了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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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钟小启、通讯员林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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