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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公园内滑倒,向公园方索赔4.6万!法院二审这样判…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60多岁的白某在南宁市青秀湖公园散步时,不慎滑倒致骨折。白某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院,索赔4.6万元。近日,法院二审判决:公园赔偿白某2.1万余元。


意外

男子公园散步摔倒致骨折


白某今年67岁,家在青秀湖公园附近。2015年9月26日,白某到青秀湖公园散步,他称,当走到该公园悠然堂附近水泥路下坡处时,因该段水泥路长期被水浸泡,有淤泥且长有青苔,他一脚踩过去时不慎滑倒


▲网络图片


很快,公园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将白某送至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白某右腿骨折。


次日,白某的女儿找到青秀湖管理办,协商父亲受伤赔偿一事。公园方称过错不在他们。2016年底,白某逐渐康复后,将青秀湖管理办和某物业公司一起告上青秀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6万余元。


一审

法院驳回男子诉求


白某表示,事发处的路面长期被水浸泡产生淤泥青苔,管理者不及时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园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白某向法院提交了事发时他受伤倒地的照片,以及事发次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从照片上看,事发现场确实有很多积水和淤泥。但是,白某用于拍摄照片的手机故障,无法提供原始照片,只有照片的冲印件。


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

 

白某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青秀湖公园摔倒,但无法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及是否为事发的具体地点。


而青秀湖公园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游客进行了游园注意事项的警示告知义务,并对园区进行了日常的保洁和维护,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白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摔倒受伤是公园方疏于管理导致。


2017年8月,一审法院判定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白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二审

公园未尽管理义务

赔偿2.1万余元


二审中,白某专门从各个角度拍摄了事发地点的场景,并拍摄了视频,几张照片的位置一串联,白某摔倒的地点便一目了然。


而青秀湖管理办对白某在公园悠然堂附近摔倒没有异议,但对具体的地点有异议,却又未能提供具体摔倒的地点。


据此,南宁市中院认为——

 

白某已经举证证明,他是在青秀湖公园悠然堂附近散步,由于路面有淤泥,导致脚踩过去滑倒摔伤的。摔伤地点与某物业公司的记录地点相吻合,对白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而青秀湖管理办作为公园的管理方,未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淤泥,导致白某在经过事发路面滑倒摔伤,青秀湖管理办应承担七成责任。白某未尽注意义务,自身担责三成。经计算,白某的各项损失为3.1万余元。


近日,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青秀湖管理办赔偿白某2.1万余元。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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