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我区近日印发通知,继续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艰苦边远地区还有倾斜。通知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7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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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7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此次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该通知还要求,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根据国家规定,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去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自治区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养老金调整水平,主要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以及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职工平均工资涨幅平稳,物价增幅略低于上年同期。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断增加,加之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人数的抚养比不断下降,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按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适当放缓养老金增速,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相关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1号)规定发放的退休补助)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5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520元计发。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记者刘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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