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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被盗车辆撞了人,车主是否也担责?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被盗电动车撞人 车主是否有责任

刘先生问:去年12月,我的一辆价值4200元的富士达电动自行车被盗,当天我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6月陈某驾驶我的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正走在斑马线的李某撞倒,经及时送到医院诊治,李某头部构成重伤,经住院三个月治疗后出院,共用去医药费11万多元。事后,陈某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知道我是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后,以我是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我和陈某共同赔偿医药费,请问我有责任赔偿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你虽然是该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陈某不但是盗窃你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人,而且也是发生该交通事故的电动车实际驾驶人,应当由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该交通事故时,你既不是该电动自行车的实际驾驶人,且对李某被电动自行车撞倒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因此你没有责任向李某赔偿医药费。


用人单位要求试用员工两次 此举是否合法

陆女士问:我应聘在某餐饮店做服务员,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餐饮店说为了保障餐饮服务,提高餐饮质量,需要再次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后才能转为正式员工,工资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包吃包住;如我不同意可以随时离开,请问餐饮店连续两次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约定两次试用期。而连续两次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分别是你和餐饮店,属于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两次以上的试用期,因此餐饮店连续两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法。

来源丨南国早报 李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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