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拟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及货币补贴等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通告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住房困难标准、货币补贴标准等内容。
以前,南宁市针对住房困难家庭,曾推行廉租房政策,后来,公租房和廉租房合并后,将住房困难家庭也一并纳入了公租房政策领域。《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南宁市对住房困难家庭的关照仍按照廉租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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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南宁市住房局制定了公租房困难等相关标准。首先,公租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相关负责人举例称,黄先生一家三口,住着一房一厅,共计27平方米,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9平方米,孩子小的时候跟父母一起睡,现在长大了,非常不方便。而黄先生一家属于南宁市低收入家庭,想自行购房有困难,因此,他的情况就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相关负责人称,在有公租房源和未享受实物配租的情况下,黄先生可以申请公租房。南宁市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同时,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保障面积(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扣除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以黄先生为例,黄先生一家三口作为低收入家庭,同时也是住房困难家庭,每个月可以按7元/人·月·平方米进行补贴。但因为黄先生一家已经有27平方米的住房,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4平方米(扣除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后),因此,该家庭货币补贴每个月84元。另外,还有一些情况比黄先生家情况更加特殊,比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他们在未享受实物配租的情况下,每个月可以按10元/人·月·平方米获得补贴。
来源丨 南国早报记者李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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