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一别墅区的李先生、魏先生两家是邻居,最近为了一个停车棚和一段花园楼梯扶手,双方打起了官司。李先生认为魏先生家扩建越界,停车棚和楼梯扶手侵占了他家院子,应予以拆除。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裁定,因该停车位及车棚属于开发商,李先生非权利人无权起诉。对于楼梯扶手,因双方都有违法加建行为,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8月31日,记者现场探访时发现,该别墅区的业主私自搭建、扩建现象很普遍。
原告
邻居停车棚越界
李先生家住该别墅区45号楼,魏先生家住46号楼。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一家是2015年4月从前业主手中买下该栋别墅的,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在国外。当时他看到在两家院子前有个停车棚,以围墙居中,各占两家院子一半。后来该车棚被拆,两家重新装修,魏先生在车棚后扩建了凉亭,而他也在院子后方搭建了凉亭。
李先生说,魏先生扩建凉亭后,还将该停车位及车棚往他家院子扩建,占他家的院子三分之二。更让李先生不满的是,该车位明明是在一块公共绿地上建的,应该归小区业主共有,侵害了他家的合法权益。此外,魏先生家的后花园楼梯扶手,也未按围墙中心线设立,侵占了他家院子约10厘米的空间。
记者在现场看到,产生争议的停车棚从正面看,确实有大半“顶”向李先生家后院的凉亭。而站在李先生家二楼往下看,该停车棚显得有些突兀。
▲惹来争议的停车棚现状。
被告
停车棚是开发商赠送的
“这个停车棚是开发商建设,并赠送给我家的专用车位,不是乱搭乱建。”见记者到访,魏先生拿出一份协议书解释道。记者看到,该份协议书是魏先生一家和开发商所签订,签订日期是2010年12月底,协议书中明确在46号楼旁边赠送一个专用车位给魏先生,含安装好的遮阳棚。
魏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一家是10年前购买该栋别墅的,合同载明业主是零公摊,而小区不计入公摊或属商业性质的配套建筑等属于开发商。而该车位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并由开发商给予他使用权,李先生一家在购买45号楼时,这个停车位和车棚就存在,所以,根本不存在乱搭乱建行为。
至于现在搭建的停车棚,魏先生说,在拆除车棚重新装修前,为了避免纠纷,他们两家人详细测量好院子的各项尺寸,包括车棚,在物业的见证下,三方在尺寸图纸上签了字,李先生夫妇以代理人的名义也签了字,还专门注明有委托公证书。现在搭建的停车棚就是按照该尺寸建设的。对此,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在没看到小区红线图的情况下签的字,属于不知情,该图纸无效。
法院
原告非车位权利人,无权起诉
由于双方协商不下,今年3月,李先生一家将魏先生一家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魏先生一家拆除占用小区公共停车位搭建的车棚,停止侵害;拆除后花园扶手,按围墙中心线设立。
对此,魏先生一家反驳说,李先生要求拆除开发商所有的停车位及车棚,主体不适格。而他设立的楼梯扶手并没有对李先生家的生活、生产、采光、通风等造成影响,他没有侵权。
法院在调查后认为,李先生要求拆除停车棚,他并未享有物权。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规划红线图显示,该停车位在规划红线图中已经标明。且在魏先生提供的小区购房合同中也约定,该小区内不计入公摊或属商业性质的配套建筑属于开发商所有。法院认定,产生争议的停车位及车棚属于开发商。因此,李先生不是该停车位的权利人,无权就该停车位起诉。
另外,产生争议的花园楼梯扶手及其邻接的建筑部分,双方都认可是自行加建的,双方都无证据证明该加建部分已经取得准建手续或者产权权属证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由于该加建部分不因建造行为而产生物权效力,该加建部分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该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且,李先生和魏先生两家都存在加建行为,原有的作为土地使用范围边界的植物绿篱,已经因双方的加建行为而灭失。李先生主张作为标志桩的围墙,也是加建而成,缺乏客观合法性。由此,今年7月底,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起诉。李先生一家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李先生认为,魏先生家的楼梯扶手已占用他家的空间。
走访
该别墅区私自搭建很普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产生争议的李先生和魏先生家除了加建凉亭外,两家还扩建了地下室。魏先生和爱人告诉记者,这一切都是在物业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该小区,业主加建、扩建很普遍。
“小区各户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搭建,因为有的户型不是很理想,功能不够完善,业主会在功能上进行一些优化。”该小区物业项目总监石清兰和张轲坦言,业主提出加建、扩建时,物业会要求业主签订承诺书,因为这是违法建筑,如果出现问题,业主要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对加建的外墙,会进行统一引导,符合建筑规范才允许建设。至于很多业主开挖地下室,他们一直不建议、不赞同,因为有业主挖建地下室后出现漏水,只好又回填。如果有业主确实要挖地下室,物业也只允许挖花园地下,房屋主体地下不允许开挖。
对李先生和魏先生两家的矛盾,两名总监均表示,从去年6月开始,他们前前后后组织双方调解了十多次,但都没有结果。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林副主任认为,业主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进行改建,应当获得政府部门对建筑施工的许可,获得批准后依法进行施工,而不能自行对不动产进行挖掘、改建、扩建,未经审批的施工构筑物均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拆除或处罚。物业公司属于基于合同关系为小区提供服务的企业,对于违背业主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干预,但如果小区业主未形成统一自治规范,则物业公司无法强制干预,物业公司也没有执法权,只能将小区内违法情况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石总监说,小区很多业主都在关注上述案件,看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因为对于所有违法建筑,一旦真正追究,可能都将面临被拆除或处罚的命运。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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