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 3 个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广西暂不具备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已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要撤销和下线,待条件具备后另行通知。
最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引起业内高度关注。新规释放出的一个核心信息是,互联网医疗进入“牌照时代”,实行准入制。
远程诊疗、互联网诊疗,这些借助网络实现的诊疗行为,大家对此已不陌生,并且已有不少患者受益。比如,身处乡镇的患者,借助远程医疗手段,把病历资料、各类检验检查结果传输到三甲大医院,就可以获得权威专家的诊断、会诊,对缓解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起到一定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广西已有多家大医院建立了远程诊疗中心,借助医联体等载体,为基层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帮助。
对于远程医疗,《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深入推进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加快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不断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范围。
在互联网诊疗方面,则涉及准入管理,规范诊疗行为的问题。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关申请“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未经“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通知》称,由于我区目前未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暂不具备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因此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机关)暂不受理审批互联网医院。待条件具备后,将再另行通知。已设置或以互联网医院名称开展互联网诊疗等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在《通知》印发后30日内撤销和下线整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控制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和执业登记,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和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张若凡 实习生陈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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