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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企业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1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及其员工,可以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根据有关法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的企业年金,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2018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并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表示,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员工,可以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的办法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需要备案。我区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若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已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出现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的,也应当向备案地报告。

此前,我区企业年金备案时间规定为每年9月底前,为便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我区此次将受理时间改为“即报即受理”。目前,我区也有不少按以往办法运行的企业年金方案。此次通知规定,这些企业年金方案中,若有不符合《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应在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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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去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刘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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