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原主任、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460万元。该案是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移送南宁市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庭审现场。
南宁市检察院指控,2005~2016年,刘侃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自治区台湾同胞服务咨询中心主任秦某职务任用、违规获得市场运作房指标,以及明确台胞中心为对台业务指定机构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2010 年,刘侃直接或通过妻子徐某先后收受秦某给予的140万元。
2010~2016年,刘侃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参选广西桂台经贸文化交流协会副秘书长,以及明确该公司为对台业务指定机构等事项提供帮助。
2010~2016 年,刘侃直接或通过妻子徐某,先后收受吴某给予的“好处费”3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侃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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