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独家报道的《卷入强奸杀人案被判死缓23年后他被宣告无罪》(详见本报2018年9月29日、30日,以及10月23日报道)一案,终于画上了句号。12月28日下午,案件当事人黄志明,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自治区高院)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院支付黄志明国家赔偿249万余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4682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46388元。当日下午5时许,赔偿金打入黄志明银行卡内。
▲黄志明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1995年4月16日,黄志明家所在的原崇左县太平镇一村屯发生一起命案,该村13岁少女小李(化名)被人发现赤身裸体死在村里一处山岭上。警方分析认为,罪犯与被害人有搏斗的可能,罪犯身上有伤痕。因黄志明左膝有划痕,于1995年4月25日被收容审查,后被逮捕。其弟弟黄志军,也因黄志明在羁押期间给其递字条,涉嫌包庇罪被捕。
法院经审査査明,1997年7月14日,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判处黄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8年12月31日,自治区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裁判生效后,黄志明的近亲属提出申诉,2004年7月8日,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13年10月15日,自治区高院再审裁定:维持原裁判。
黄志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自治区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18年9月28日,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书,撤销该院刑事裁定及再审裁定,以及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黄志明无罪。
2018年10月22日,黄志明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国家赔偿330多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0万。经过多次协商,12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自治区高院认为,黄志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黄志明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黄志明从1995年4月25日被原崇左县公安局收容审查至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6486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8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院在2018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284.74元,该院应支付黄志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6486天×284.74元/天=1846823.64元。
由于侦査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工作失误,导致黄志明长期被羁押及造成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规定,综合考虑黄志明精神损害事实和损害情况等,法院酌情支付黄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646388元。
拿到赔偿金后,黄志明告诉记者,下一步如何打算还没想好,但他要好好使用这笔赔偿金。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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