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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全年844起醉驾实名曝光!多起醉驾司机被判刑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近日,南宁交警对2018年全年的酒驾行为进行了实名曝光,据统计,去年,南宁市共查处了4648起酒驾行为,其中醉驾达844起。据了解,此次,大规模地对违法驾驶人的车牌、姓名、违法时间以及地点等信息曝光尚属首次。

醉驾是不是真的会被判刑?1月4日,南宁交警部门公布了10起醉驾入刑的案例。

▲交警查酒驾现场。

案例一

案由:2018年3月13日0时许,曾维建酒后驾驶途经南宁市良庆区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血样检测,曾维建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5.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曾维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案由:2018年1月21日0时50分许,陈成祖饮酒后驾驶至北大北路原北大客运站前时,与左侧隔离栏发生碰撞,碰撞后又与2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隔离栏及3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陈成祖静脉血业中乙醇浓度为170.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成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

案由:2018年3月13日,邓子卫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武某区与陆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邓子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邓子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

案由:2018年1月2日2时12分许,黄选元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至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口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黄选元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14.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黄选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交警在查酒驾时,查获一名涉嫌醉驾的男子。

案例五

案由:2018年1月10日22时许,黄有红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黄有红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黄有红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7.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有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六

案由:2018年5月21日22时31分许,梁辉栩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蒲庙镇蒲津银峰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辉栩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0.0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梁辉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七

案由:2018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陆健酒后驾驶小轿车至科园立交桥底,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陆健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陆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八

案由:2018年1月22日19时40分许,滕杰丰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秀厢大道辅道三运公司前附近,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滕杰丰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85.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滕杰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九

案由:2018年3月23日20时许,杨国仕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狮山路口时,与在前方停车等候红灯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2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杨国仕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70.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国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十

案由:2018年2月13日16时45分,杨宁福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蒲某与银峰路口时,遇到执勤民警检查,经对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达到161毫克/100毫升。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宁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酒驾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南宁交警查处的醉驾名单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艳群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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