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防城港市检察院通报2016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3年来,防城港市共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131件203人。对三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抗诉,全部获法院改判。
其中港口区某小学教师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一案,经抗诉,二审将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改判为8年。
案例一:
猥亵三名女学生
老师被改判8年
2014年春季学期,黄某某利用担任某小学某班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的便利,多次对班上年仅9岁的3名女学生实施猥亵。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仅认定黄某某对其中两名被害人各实施猥亵一次,对其中一人实施猥亵多次,对另一名被害人实施猥亵证据不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黄某具有猥亵儿童多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被害人年仅9岁、黄某某是被害人的老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等,应从重处罚情节,提出应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应从重处罚的改判意见。该意见最终获二审法院采纳,黄某某由8个月有期徒刑被改判为8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
男子三次强奸幼女
有期徒刑7年改判11年
侯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先后3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怀孕并产下一名男婴。该案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7年。
防城港市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再审阶段调取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补强、细化一审证据,着重证实强奸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和精神造成的严重损害,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幼女情节恶劣,提出改判意见。最终,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侯某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三:
他强奸三名幼女
有期徒刑9年改判11年
被告人王某以一定的钱财,让未成年人唐某某给他介绍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唐某某介绍,王某先后与多名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仅认定王某强奸2名幼女,以王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进一步指导侦查,补充补强证据、强化论证,提出王某强奸幼女多人,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改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强奸3名幼女,改判王某11年有期徒刑。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钟小启
编辑丨韦煜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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