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2日上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文督办的被告人黄某贤等14人涉黑犯罪案件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秀区检察院公诉人、部分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黄某贤于2010年始在甲村开设赌场,并对在甲村开办木材厂的被害人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敲诈勒索,以此敛财并笼络亲邻、纠集同道形成非法影响力,逐步至2013年建立起了以黄某贤本人为组织、领导者,其外甥黄某宽、其子黄某仕和黄某侗为积极参加者,黄某勇、黄某仁、黄某、李某权、黄某柑、黄某逸、陆某俭、黄某同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争夺势力范围、扩大非法影响,在2013年至2017年间在甲村及与甲村毗邻的乙村,有组织地进行转运分装走私冻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外来经商从业人员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长年对数十名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其中敲诈勒索“分红款”8万元,强迫交易获利115.0212万元。该组织攫取经济利益并给予组织成员分配利益、发放工资、辛苦费或给因违法犯罪被处罚的成员发放生活费等,以维持组织运行、活动。
以被告人黄某贤为首的“村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横行乡里、欺压百姓,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力,甲村及与甲村毗邻的周边地区等一定区域内生活,在木材加工业等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对当地的木材加工业、采沙业等的准入、经营、竞争形成重要影响。
二、被告人黄某宽诬告陷害事实
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黄某宽因参与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宽为报复黄某业,捏造事实,诬告黄某业参与打砸车辆,致使黄某业被刑事拘留羁押32天。事后,黄某宽赔偿黄某业0.5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贤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组织的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某宽、黄某仕、黄某侗、黄某仁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黄某勇、李某权、黄某柑、黄某、黄某逸、陆某俭、黄某同,明知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参加实施该组织领导、管理的犯罪,该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黄某贤、黄某宽、黄某勇、黄某、黄某侗、黄某仕有组织地以其他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黄某贤敲诈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他被告人敲诈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黄某贤、黄某宽、黄某侗、黄某仕、黄某仁、黄某柑有组织地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黄某贤、李某权、黄某柑、黄某升、陆某俭、黄某旗、黄某逸有组织地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被告人黄某贤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宽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综上
青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判决被告人黄某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11名被告人黄某宽、黄某侗、黄某仕、黄某勇、黄某仁、李某权、黄某柑、黄某、黄某逸、陆某俭、黄某同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黄某升、黄某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法院责令各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并没收赃款21.28万元,收缴气枪、砍刀、对讲机等物一批。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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