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红黑名单”制度》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该《制度》一方面,把《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内应当列入信用管理的十种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为“黑名单”,另一方面,把依法依规应予褒扬的四类诚实守信的信用主体列为“红名单”。
从2月1日开始,若遵章守法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则有机会上红名单,若有交通违法行为则很有可能会登上黑名单!
1.“红黑名单”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信用主体。
2.“红黑名单”适用时效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两年。列入日期从公告期满之日开始计算。
3.这样做可以上“红名单”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连续两年无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且其没有被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积极参与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活动或制止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获得市级及以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表彰的;
(二)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三)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因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作出贡献,应当给予褒扬的诚实守信信用主体。
4.若有以下行为则上“黑名单”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的;
(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营运汽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十)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十一)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达到或者超过5辆未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二)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达到或者超过5辆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注销业务的;
(十三)在办理公安交通管理许可业务时,有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列入应予以惩戒的“黑名单”或严重失信信用主体
因司法扣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正当理由,导致出现前款第(十一)、(十二)项情形的,不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另外:“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红名单”有效期届满,一般应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法律法规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有效期届满,符合信息解除条件的,一般应依据第七条第(四)项进行解除。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来源丨南宁交警微发布
值班编辑丨褚瑞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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