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平乐县一男子醉酒后驾驶已报废的小轿车超速行驶,结果小轿车撞上横过公路的行人,造成了一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的悲剧。因犯交通肇事罪,该男子近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该男子刘某是平乐县人,现年35岁。2018年9月13日22时许,刘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平乐县二塘镇往平乐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平乐镇金山村路段时,碰撞正横过马路的王某、唐某,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鉴定,王某系被运动中的交通工具碰撞、跌倒致颅脑及胸腔闭合性损伤并大出血死亡,唐某系被运动中的交通工具碰撞、跌倒致胸腔闭合性损伤并出血性休克死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1.20mg/100ml)后驾驶不符合标准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进行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没有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对此,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次日,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唐某丧葬费各5.5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桂林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由荔浦市公安局管辖。去年12月6日,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犯罪以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驾驶明知已报废的机动车并超速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来源丨桂林晚报
值班编辑丨欧阳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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