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柳州市柳北区地税局原局长杨军,被控犯受贿罪一案,在鱼峰区法院开审。检察机关指控,杨军此前在柳州市地税部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148万元,犯受贿罪在该市鱼峰区法院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被控收受他人财物148万元
今年52岁的杨军,曾先后担任柳州市地税局印刷厂厂长、城中分局局长、直属税务分局局长、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局长、柳北区地方税务局局长等职务。其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由柳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8年6月2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7月2日,由柳州鱼峰区检察机关依法向鱼峰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4年,杨军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为周某、覃某、刘某、王某等人各自所在的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42万元和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
其中,给杨军好处费最多的是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2001年至2012年,杨军在自己的办公室、周某的办公室、餐饮场所以及双方的车辆上,多次收受周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30万元。仅2012年7月某天,杨军就收了周某给予的80万元。而杨军被指控收受的6万元购物卡,也是周某分分多次给的。
此外,2012年至2013年,杨军还收受了柳州市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给予的两万元好处费。2012年至2014年,杨军收受了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6万元好处费。而在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还收受了广西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给予的4万元好处费。
2018年5月7日,柳州市纪委监委到被告人杨军住所将其传唤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缴赃款8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认给予行贿人“关照”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证据显示,行贿人周某供述,其经营房地产项目的公司涉及的金额很大,要交纳的税款种类和数额也不少,他为了同税务部门搞好关系,让税务部门降低、减少对该公司的检查和处罚,才向杨军送财物的。
杨军曾向原柳州市地税局柳北分局局长唐某华介绍说,周某是他的好朋友,希望唐某华在工作中多关照和照顾一下周某及周某的公司。后来,周某的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但在唐某华的“关照”下得到从轻处罚。2007年4月,唐某华被免去柳北区地税局局长职务。
被告人杨军承认,他曾给唐某华打过两三次电话,让对方关照周某所在企业的税收问题;并称,除了唐某华外,他没有因为周某的事情让其他人给予“关照”。
认可指控请求法院轻判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军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杨军具有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方面建议法院对其判处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杨军的辩护律人则辩称,被告人亲属已在庭前为其退赃81万元,且杨军对于刘某、王某的受贿构成部分自首,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杨军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判处,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法院当天没有判决,将择日宣判。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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