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广西的企业能享受到哪些红利呢?9月23日,广西税务郭税官为纳税人细细介绍。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简单地说,就是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例如,若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此次,下发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中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郭税官介绍,按照通知下发前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如今,企业在进行科研投入过程中的研发费用比例得到了提高。
郭税官也提醒,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并非都能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均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雷倩倩 通讯员 唐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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