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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一男子公司聚餐后出车祸去世,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上诉法院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参加公司年会和聚餐后,宾阳人思某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离世,人社部门认定他的死属于工伤。但他所在公司却认为:事发当天,思某未打卡上班,而聚餐与工作无关。因行政复议未被支持,该公司将南宁市和自治区两级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3月12日,该案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审。

缘起

回家途中遭遇不幸

思某是宾阳人,事发时36岁,在位于该县的广西某科技公司一车间工作了4年多。2018年2月11日,临近春节,该公司安排员工集中大扫除、召开年会及聚餐后放假。

当天中午,思某和同事一起聚完餐后,在附近理了发,然后从公司骑上摩托车,准备返回家中。谁料途中发生意外,思某的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他当场遇难。经交警认定,思某承担次要责任。

思某的父亲思某凡认为,儿子在下班途中出事应该算工伤。当年6月初,思某凡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思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当年8月3日,南宁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此事属于工伤。

思某所在公司却不认可,向自治区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该公司称,公司是打卡上班,事发当天思某没有打卡,即意味着没有上班,也就没有下班的说法,思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不属于工伤。

当年11月21日,自治区人社厅在调查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南宁市人社局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将两级人社部门列为被告、思某凡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争议

参加聚餐算不算上班

从庭审情况来看,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思某未打卡,是否就等于未上班;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到底算不算上班?

广西某科技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当天,所有出勤员工都要求打卡考勤上班,只是上班内容与平时不同,但当天思某没有打卡。该公司的指纹打卡考勤记录显示,思某的打卡记录只到2018年2月10日,并没有次日的记录,证明他当天没有上班。而且,亲属到公司结算思某的工资时,该月的工资只有2月1日至10日的,说明亲属对他2月11日未上班也是认可的。

法庭上,自治区人社厅代理人抛出问题:思某所在的车间共有14名员工,事发当天有几人打卡?该公司代理人沉默许久后答复说,只有3人打卡。南宁市人社局称,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思某没有上班,因为当天非上班时间,企业未安排生产。相反,交警部门在调查该公司门卫等员工时,被调查者均承认思某参加了公司聚餐。

对事发当天该公司的年会和聚餐,该公司代理人称,全体职工都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这是公司的福利,没有强制要求,也不需要签字。思某是否参加了年会聚餐,公司不清楚,只有参加公司大扫除才算上班。代理人认为,人社部门的认定缺乏依据。

南宁市人社局代理人认为,并非在车间工作才属于上班,该公司组织的大扫除、聚餐活动,类似于单位组织参观学习,应属于工作的一部分,是工作的延续。思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后发生交通事故,应等同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思某的亲属表示,结算工资时,家人都处于悲痛状态,根本没有留意工资起止时间。

自治区人社厅代理人说,当事的这家公司注册资金一亿元,却没有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另外,该公司未提供事发当天的视频证明思某未参加公司聚餐,而且选择性提供材料,以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南宁市人社局的认定及自治区人社厅的复议决定均符合程序,合法有据。

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追访

遇工伤纠纷如何维权

当天的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参加庭审的有关方面。

“打官司真的很难,收集证据跑断了腿。”思某的弟弟思某宝作为第三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他告诉记者,哥哥出事次日,因为牵涉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家属就赶到该公司收集证据,但对方不肯提供劳动合同,他们只能收集考勤记录、发放工资记录等。为了证明思某当天的活动轨迹,他们甚至调取了附近店铺的监控录像,并拨打该公司员工的电话进行录音。后来,该公司不肯承认与思某有劳动关系,他们不得已,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确认,“前后跑了4个多月,目前仍未拿到事故赔偿款”。

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金于华参加了当天的庭审。金于华告诉南国早报记者,该案有一定代表性。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也不购买保险,一旦出事,单位马上撇清责任,甚至不承认有劳动关系。还有一些单位在工伤认定中有误区,对“上下班途中”的争议很大。金于华建议,用工单位应该购买“五险一金”,以合理分摊用工风险。

主审该案的法官蓝丹丹提醒说,劳动者最好选择正规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实在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平时要保存好工资发放凭证,或者从事与单位工作相关的证据,比如从事物流行业的,可以保存派单之类的证据。这是因为,工伤认定需要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发放工资证明、单位给职工购买保险缴纳各项费用的证明等。

蓝丹丹特别提醒,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要在事故后一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超过期限的,工伤认定部门将不予受理”。

这些情形

都算工伤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种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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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供你参考

关于工伤认定,3月11日,安徽省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公布了几个“教科书”式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

某科技股份公司机修工胡某某,代表公司参加集团举办的篮球比赛,碰撞摔倒造成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联合处损伤。

当地人事劳动局判定:员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应视同员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参与部门聚餐遇到交通事故

某公司操作工钱某下班参加部门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外伤,多发性面骨骨折。

当地人事劳动局判定:本案的部门聚餐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目的是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性,应当视为工作的延续,回家途中也应视为下班途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

外出买菜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某商务职业学院宿管员许某某,中午外出买菜返回途中,发生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被摩托车撞倒死亡。

当地人事劳动局判定:当事学院要求宿管员全天在岗,并未提供三餐,允许宿管员自行购买食材解决就餐,且许某某常年如此,学院知晓并允许此行为,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猝死酒店

某外国语学校员工朱某某,受单位安排赴外地参加会议,在宾馆房间突发疾病死亡。当地人事劳动局判定:本案的“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 据《合肥晚报》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全惠宇

编辑丨韦煜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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