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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商家注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将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来源:930老友记 发布时间:

今天(3月15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也就是说,有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行为的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今天,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公布了一批消费维权案件。

案例一:不正当竞争被查处

广西一家物流有限公司举办了“5·1狂欢大惠战”有奖销售抽奖活动,当活动进行到抽取特等奖奖券环节时,工作人员以事先准备的特定号码的副券,替换了当场从抽奖箱中按照规则抽取出来的副券,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该公司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中,通过人为干预抽奖结果,使特定人员中特等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罚款7万元。

点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秉承善意,讲诚实、重承诺、守信用、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该公司内定中奖人员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购车遭遇擅自提价

消费者罗先生在南宁市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一辆宝马汽车,当场交了2万元订金,双方约定车价为255800元。在车辆即将交付的前几天,罗先生突然接到商家的电话,要求他多交3000元,提价理由是原先约定的价格优惠力度太大而没能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罗先生认为商家的提价要求不合理,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经调解,最终罗先生按合同约定价格顺利提车。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与消费者已经约定了商品的价格,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三:缴纳购房定金需谨慎

南宁市民韦女士缴纳了2万元购房定金,销售人员告知其在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凭借契税发票、房管备案证明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经公积金办公室核实,由于该房屋性质为公寓,韦女士不能支取公积金。于是,韦女士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不再购房。双发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韦女士就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点评: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消费者在缴纳钱款之前做足功课。消费者在缴纳定金前,需要将房子的相关情况向有资质的部门了解清楚。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要留意自己交给开发商的钱款在书面合同、收据、发票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20%。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开发商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若写的是“订金”,其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开发商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要求开发商退款。

案例四:无证生产小作坊被整治

有群众投诉举报南宁南湖街道那廖村存在无证腐竹小作坊,经摸底排查,发现该村共有腐竹生产小作坊8个,8个小作坊环境卫生极差,各类加工工具和容器表面污迹斑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条要求,上述小作坊完全不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城区相关单位,依法对该村8处腐竹生产小作坊予以取缔,并强制拆除了蒸煮、磨浆、烘干等生产设备一批。

点评: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要求其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它一些保障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的条件要求,所以群众在日常消费时,应要商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如发现商家不能提供,可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案例五: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

根据消费者举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南宁江南区的一家超市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仍在超市货架上销售的过期枣类食品进行扣押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主动采取措施对问题食品进行公开召回,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市场监管部门没收了该超市仍在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枣类食品,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77.3元,并罚款5万元。

点评:部分商家因为商品经营品种多和自身管理不善,导致过期食品的产生,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商家不能销售过期食品,如销售过期食品,除受到处罚外,消费者还可依据相关法条向商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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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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