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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电动自行车上路该不该设有效期?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南宁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市区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量已达到240万辆,平均每3个人就拥有两辆电动自行车。

关于电动自行车行驶有效期,条例草案作出了有效期5年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钟建国介绍,有效期的规定涉及面广,关系到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重点审查制度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行驶有效期未作规定。结合目前国内各省市已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来看,也没有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有效期进行立法。地方立法是否有权规定非机动车的行驶有效期,需要重点论证。

此外,国家出台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已明确了非机动车的属性,生产将趋于标准化、强制化,有无必要设置行驶有效期?法制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听取各方意见。

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管?

拟设“过渡期”管理

由于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远超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给道路通行安全等带来极大危害。新电动自行车标准出台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管理市民已经购买或者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

据介绍,超标车既不符合新出台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也因为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能按照机动车管理。法制委认为,对于目前已经购买或者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本着重点管理、从严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政策鼓励等措施,引导超标车所有人更换购买符合标准的车辆,把超标车的危害降到最低。

例如,可以参考外地的立法经验,采取如自然报废、以旧换新、回购置换、设立过渡期、符合标准的纳入摩托车管理等措施,在几年内逐步消化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减少群众的损失。

经与市交警部门研究,法制委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可以根据国家新的规定转为机动车实施管理,也可以对仍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明确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的期限,外地立法有5年(衢州)、3年(北京、武汉)、2年(海口)、1年(太原)的规定。法制委认为,对过渡期的设置,既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要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停放和充电如何管理?

群租屋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

在南宁不少城中村里和老旧小区,住户从四五楼随意拉一根电线到一楼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比较常见,因充电不规范引起的火灾也常见诸报端。针对城中村存在的消防隐患,二审稿增加了“城中村应当在适当位置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的停放区域和临时充电点”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等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意见,二审稿细化了有关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规定,增加了有关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的规定,以及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的管理职责。例如,明确提出“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面积比例”。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

值班编委丨陆月玲

值班主任丨罗锐

值班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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