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绍光等30人涉黑团伙案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杨绍光等30人涉黑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绍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盗窃罪等9项罪名,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5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杨绍光等30名被告表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先后纠集、招揽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银海区福成镇等地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违法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能客观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且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值班编辑丨欧阳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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