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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基因、胚胎”法律规范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来源:新京报 新华视点 发布时间:

去年发生在深圳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各界广泛关注。如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活动?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明确提出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去年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今天,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4月2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作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立法中作出基础性规定规范此类问题。

编辑丨黄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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