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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男子夜钓时嫌被灯光干扰,竟持刀刺死对方

来源:柳州1号APP 发布时间:

男子郭某在柳州市柳江边钓鱼时,因琐事与相邻钓位的陈先生发生争执,竟然持刀对陈先生进行恐吓、警告。接着,在陈先生持鱼竿敲击其头部后,郭某心生怒火进而展开刀刃捅刺对方。最终,陈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配图

4月28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故意伤害案已于近日宣判,被告人郭某一审获刑14年。

据悉,今年54岁的郭某是柳州本地人,无固定职业。被害人陈先生同样也是本地人,殁年56岁。

案情回顾

经查,2018年8月11日22时许,郭某在钓鱼时,因认为同此地钓鱼的被害人陈先生使用钓鱼灯照射河面,影响其垂钓而与陈先生发生冲突。对此,陈先生持鱼竿打中郭某,并在鱼竿断后往文惠桥方向逃跑。

见状,郭某则持一把卡齿尖刀在后面追撵,追上对方后,郭某用手持的尖刀刺中陈先生左胸部。随后,郭某跑回钓鱼地点骑上电动车逃回家中。而陈先生则在起身追赶数米后倒地。附近群众见状,随即打电话报了警。

最终,陈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先生系被单刃刺器捅刺左前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案发当天23时许,郭某在其妻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今年1月18日,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郭某辩称,他当时骑在被害人身上用刀对着被害人想捅其腹部,是被害人自己起身撞上刀刃导致胸部受伤的。而郭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不是预谋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利器刺中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根据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态度以及被害人在该案中有一定过错等情况,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某14年有期徒刑。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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