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专家论证会,拟修订2011年实施的《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与现行的条例相比,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的规定更细化,增加了对住宅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僵尸车”挤占小区停车资源、共享停车等问题的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规定,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亮点1
小区尚未出售的车位
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
小区大量停车位空着,开发商却只售不租,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这次修订,拟通过立法规范小区车位“只售不租”行为。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在参考《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草案专家论证稿还拟规定,未按规定将配建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论证会上,对规范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规定,绝大多数专家表示支持。虽然说开发商拥有车位的经营权,但专家认为,小区车位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只售不租”已经违背了小区车位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
有专家认为,作为小区配套的车位,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车位,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而且,立法规范“只售不租”行为不会影响车位销售,“车位没有卖出去的时候可以出租给业主停车,有人要买的时候还可以再卖出去”。
还有与会人员提出,建议小区未出售的车位按市场价格来出租,否则开发商故意抬高价格出租,也相当于变相出售车位。
亮点2
经小区业主依法决定
可在共有场地施划停车位
目前,因为小区规划的车位不足,车位僧多粥少,一些小区的业主只能在家门口“抢车位”,甚至乱停车。家住南宁市北湖北路某小区的张先生说,该小区的地面公共车位非常紧张,但物业公司不但将部分公共车位外租,还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停车,平时下午6时下班回到小区,车位就已停满。如果是晚上外出回来,不得不见缝插针,停在已打烊的小区商铺门前的空地处,第二天早早再去把车挪到空车位里。但也有不少车辆不及时挪车,妨碍了商铺营业。为此,物业公司的处理方法是和商铺方一起安装了地锁,车辆难以在铺面前的空地停放,由此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更突出了。
草案专家论证稿规定,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依法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来自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的专家认为,物业公司等小区管理者其实可以发挥管理智慧,比如,对小区内乱停车的管理,可以规划一个区域,设置停放和禁停时间,在停放时间内才能停车,超过禁停时间必须开走,否则就由物业通知城管执法部门来拖车。也有观点认为,管理小区乱停车行为,还是要有强制性权力的部门来介入管理,但部门所扮演的应该是“救济管理”的角色,主要还得小区物业、居委会等自治自管。
亮点3
小区“僵尸车”霸道
可由城管执法部门拖移
“僵尸车”长期停放,不仅挤占公共资源、影响城市形象,还存在安全隐患,给很多市民带来困扰。201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南国早报曾推出“一起来捉僵尸车”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共鸣。
针对小区内普遍存在的“僵尸车”问题,草案专家论证稿参考了《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道路停车泊位“僵尸车”的处置规定。
对小区“僵尸车”的处置,草案专家论证稿规定,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停放车辆,影响业主共有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驶离。经告知不驶离,或者车辆所有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告知的,业委会或者物业可以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车辆停放情况拍照、粘贴车辆驶离提示,车辆仍不驶离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将车辆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是否考虑将“僵尸车”车主拒不驶离、不积极处置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系统。还有观点提出,希望处理小区“僵尸车”的程序更简便一些,提高处理效率。
▲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鼓励错时共享停车,这样可以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
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其他亮点
构建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管理部门对南宁市停车场的管理信息掌握不全,无法对停车场进行智能化的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这次修订,拟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组织开展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停车场经营者应将其停车服务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鼓励单位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共享停车是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共享停车服务,草案专家论证稿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同时,还规定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停车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上传至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保障停车服务信息安全,不得通过非法途径利用停车服务信息牟利。这些规定为推动共享停车模式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对7种情形拟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对违反条例规定但上位法未设置法律责任的行为,这次修订拟明确作出处罚规定。其中,草案专家论证稿明确将7种情形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1)停车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
(2)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
(3)车辆停放者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
(4)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停车位标志、标线,或者擅自引导他人占用道路停车的;
(5)擅自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位正常使用的;
(6)擅自收取道路停车费的;
(7)超过约定时段使用共享停车位的。
作者 |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文 苏华/图
编辑 |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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