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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民办师生享有公办同等权利,民办教育纳入信用惩戒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近日,南宁市政府出台《南宁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支持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兴办教育。

《实施方案》相关政策

1.民办教育设专项发展资金

财政方面,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在市本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管理规范的民办学校发展。

教育用地方面,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明确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落实同等资助政策。继续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在各级各类资助政策上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明确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2.民办教育纳入信用惩戒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实行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明确各类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并提出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将民办教育纳入南宁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民办教育主体的信用核查,实施联动惩戒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互派交流及跟岗学习锻炼制度。

3.保障民办师生享有公办的同等权利

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为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核定教师编制,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引进优秀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作者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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