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某机关原公务员蒙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高血压脑梗死,导致残疾。事后,当地民政部门先是评定其为因公三级伤残,后又不予评定伤残。蒙某不服,先后将崇左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告上法庭。
5月27日,该案在南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院院长吴金刚担任审判长,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构改革后,公务员因公致残认定由该厅负责)厅长周长青出庭应诉。
当事男子:
岗位上突发疾病,未被认定因公致残
2011年8月15日,蒙某突然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后被诊断为高血压脑梗死。经过近一年的医治,蒙某有所好转可依靠拐杖行走。2012年7月11日,蒙某到原单位办理交接工作手续时又不慎摔倒,造成骨折。2014年10月,蒙某因病提前退休。
蒙某认为,他是在工作岗位上病倒,是长期积劳成疾。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符合因公致残的条件。
2015年4月,蒙某通过原单位向崇左市民政局提出因公致残认定申请。2015年9月28日,崇左市民政局签署意见评定为公残三级,遂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但是,崇左市民政局后又4次发通知,最终决定不予评定蒙某的伤残等级。
蒙某不服,2018年1月,以崇左市民政局“乱作为”为由,将该局告上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底,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崇左市民政局对蒙某所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撤销该局发出的不予评定伤残等级的决定书。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随后,崇左市民政局向自治区民政厅呈报对蒙某的伤残认定申请,但未得到回复。蒙某又到自治区民政厅要求给予评定因公致残,也未得到任何回复。蒙某遂以“不作为”为由,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自治区民政厅,索赔150万元。
退役军人事务厅:
已履行法定职责,越级申请不合规
因机构改革,公务员因公致残认定原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的职能,现改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对蒙某的起诉,当日法庭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认为,原自治区民政厅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该厅称,2015年9月28日崇左市民政局通过内部程序,将蒙某的申报材料报至自治区民政厅,但自治区民政厅已指示崇左市民政局作出《关于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崇左市民政局作出的答复,应视为其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自治区民政厅已就崇左市民政局的伤残评定申请进行答复,自治区民政厅履行了法定职责。
至于2018年,崇左市民政局向自治区民政厅呈报蒙某的伤残认定申请,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就伤残评定相关问题的请示报告,依法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而蒙某直接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属于越级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
争议:
因病猝然残疾,该不该认定为因公致残
当日法庭上,双方还围绕“因病猝然残疾”,是否能认定为因公致残展开辩论。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表示,目前在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所以,蒙某的伤情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
而且,根据《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规定:“对于由疾病本身导致的诸如偏瘫、失语以及其他残疾不予认定因公致残。但对于由于突发可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而导致工作程序紊乱以致负外伤致残,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可确认为因公致残。”根据该规定,蒙某也不属于因公致残的情形。
蒙某则认为,自己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致残,符合因公致残的条件。而且,医学术语与法律认定不同,不能因此就排除他不属于因公致残。
最后,法官宣布,该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该案是我们厅挂牌成立后第一起案件,厅里很重视。”庭审结束后,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周长青坦言,群众事无小事,都是民生大事,所以他专门出庭应诉。
作者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全惠宇
编辑丨褚瑞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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