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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新车竟是事故车 ,车商:卖的就是事故车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钦州一车友称,从南宁一家奔驰4S店购买的新车竟是经过维修的事故车,4S店表示“卖的就是事故车”,而且也将车况写入车辆状况告知书上。该车主却称,车辆状况告知书上的内容是车商事后私自手写添加的。事情原委到底是怎样的?记者对此展开探访。

车友:新车竟是事故车

钦州的韦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今年3月他在南宁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恒信之星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2018款A200动感型车型。该车的裸车价为17.41万元,他还购买了8900元的汽车饰品,并支付了20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1000元上牌服务费,共计花费18.6万元。

韦先生在保险公司查到的该车此前出事故的图片。(韦先生供图)

今年4月,他的车辆出了小事故送到恒信之星4S店维修,在等候修车的过程中,他随意打开了车上的资料袋,发现4S店交付的《车辆状况告知书》上,有一手写添加的内容“后保险杆更换”。他说,签订相关合同时,上面并没有这一手写的内容,而且当时签完购车合同后,对方找了个理由把这些合同全收回去了,第二天他提车时才返还的,但他事后并没有重新翻看这些合同。

 发现这一状况后,他到保险公司查询发现,该车确实在2018年1月29日出过险。他还向记者出示了该车在奔驰售后系统的维修内容,上面注明当时的维修项目是“后保险杆、修复/拆装/更换”,总共花费3137.09元。

车辆售后系统显示该车此前的维修记录。(韦先生供图)

 韦先生称,购车时一共签订四份合同:《汽车购销合同》《汽车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车辆订车协议》《车辆状况告知书》,前三份都标注了“条款不得涂改、手写部分无效”等内容。同时,《车辆状况告知书》还注明“本告知书作为《汽车购销合同》的附件,与《汽车购销合同》合同效力相同”。他认为,一方面告知书上手写内容是4S店私自添加的,另一方面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约定的“手写无效”,4S店存在欺诈行为。

 尽管经过三次协商,4S店仍没有给出满意的答复。“对方只答应送我两次保养加送一套车衣。”韦先生表示,不能接受4S店的处理结果。

调查:车况告知情况蹊跷

记者发现,双方签订的《车辆状况告知书》中第二条款内容是“现就标的车辆可能存在瑕疵告知如下(具体状况应在对应项划√标记)”。这一条款下共列了10小项内容,1-9项标注了详细内容,而第10项的内容为“其他”。“后保险杆更换”的内容,被手写在了“其他”选项后面的空白线处。“1-9项”中,有多个条款涉及了车辆维修过、保养过、出险过、使用过等内容,但这些选项均未打“√”。 

 其中,第3项为“维修过的商品车”;第4项为“发生过事故修复后的商品车”;第6项为“已出保险(含交强险)的商品车”;第8项为“未上牌但使用过的上牌车”。

不过,在该告知书的“特别约定”中注明,“标的车辆存在的质量和技术参数问题(包括已有和潜在的任何瑕疵),卖方已向买方做了详尽地解释和说明,买方充分理解和知晓,并自愿购买该车。”

4S店:已提前告知是事故车

 5月28日,记者联系上恒信之星4S店负责人陈先生。他称,他们店重新核实了销售流程,确认销售顾问在售车时已明确告知韦先生,车辆属于事故车且更换过后保险杆。正因如此,在双方签订的《车辆状况告知书》上,也明确了“后保险杆更换”的内容,韦先生一方是认可并由其爱人签字的。他也表示,因为韦先生是外地人,签约后是他主动提出第二天提车时,再一起带走相关合同的。

陈先生还称,正由于车辆存在瑕疵,所以该车当时的优惠力度也比较大,该车的指导价24.7万元,最后以17万多元的价格成交,而正常情况下该车只优惠两三万元。而针对事件的处理问题,陈先生表示,他们会继续与韦先生积极沟通后续解决方案,以达成共识。

 “为何《车辆状况告知书》上涉及维修过、保养过、出险过、使用过等内容上没有打‘√’?”面对记者的提问,陈先生表示,他们认为,针对车辆的瑕疵问题,通过手写的方式在“其他”选项上标注,是为了让客户更了解具体的车况。

 针对4S店的解释,韦先生表示,他的车辆是2018款的,而车辆的出厂日期是2017年,相当于库存车,而今商家主推的是2019款的新车,他的车辆优惠幅度本来就比较大。他在网上查询到该车最低市场报价仅需17.68万元。记者试图在一些专业汽车网站查询该款车在南宁的市场报价,但只能查询到2019款的价格,2019款新车价格在25万元左右。

律师: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4S店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曾海山律师称,这里的《车辆状况告知书》属于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其单方面拟定的,合同本身对消费者而言就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同时,4S店没有在《车辆状况告知书》上就车辆使用过、维修过等诸多车辆瑕疵选项打“√”,却选择手写“车辆瑕疵”,且手写内容并非消费者所写,确实难以令人信服。一般来说,在打印的格式合同中出现手写补充的内容,应当需要双方认可并加在手写补充的内容处加摁手印予以确认。

曾海山还表示,双方签订的《车辆状况告知书》注明了是《汽车购销合同》的附件,与之具备相同效力;而《汽车购销合同》又明确“条款不得涂改、手写部分无效”等内容。合同附件应当从属于合同主件,那么也可以认定《车辆状况告知书》上手写的内容无效。因此,在这起案例中,恒信之星4S店已构成欺诈消费行为。

针对该案例,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动车所副所长姚女士提醒说,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后,应要求车商立即盖章,并及时带走合同。签订合同时,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对签约过程音频、视频留存。同时,在合同空白处划线,以确保合同安全。


编辑丨莫国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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