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广东深圳5岁男童被高坠窗户砸伤一事,牵动无数网友的心(戳链接看详情→深圳被坠窗砸伤男童离世,事发小区一月两起高空坠物)。不幸的是,孩子不治身亡。据报道,男童医药费由业主、租户、物业三方承担,共85000元。
事件回顾
6月13日上午,福田京基御景华城小区楼下,一名5岁男童路过小区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玻璃窗砸中。中午12时许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抢救。深圳被高坠窗砸伤的男童于16日凌晨离世。早上5时45分,男童舅舅发了一条朋友圈,“小宇航早上5时12分轻轻地走了,感恩大家的祝福。”
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建筑物责任的规定首推《民法通则》第126条。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涉及到建筑物本身致人损害的责任、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对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没有规定。
从立法的传承上来看,《民法通则》的规定兼有法国民法典的建筑物本身致人损害责任和罗马法上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责任,比单纯规定某一种类的建筑物责任的立法均要先进和全面。只是在具体操作上显得过于原则而已。
这种原则性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侵权责任法》不仅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而且还在传统的建筑物责任类型外,首次单独规定了主体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和建筑物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编辑 | 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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