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了近10年的两个孙女,居然和自己毫无血缘关系,七旬老太陆某一怒之下,将前儿媳苏某告上法院,追索“带孙费”。因为没有确切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近日,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陆某确实对两个孙女有照顾,苏某应支付陆某1万元经济损失。
陆某是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人。1995年3月,陆某的儿子卢某与苏某经人介绍认识,仅20来天便“闪婚”了。2004年3月和2006年5月,苏某生下两个女孩。陆某对两个孙女很疼爱,从孙女出生到上学,都是陆某照顾、接送。
2015年,卢某和苏某闹离婚,经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认定两个女儿都非卢某的亲生女。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卢某和苏某离婚,苏某返还10年的抚养费3.2万余元给卢某。
养了近10年的孙女非亲生,这让陆某不能接受,随后,陆某将前儿媳苏某告上西乡塘区法院。陆某说,苏某采取欺骗的手段,生下与别人的孩子后,未告知实情,让她从2004年至2015年,把两个女孩当作亲孙女来抚养照顾,并开支了学校补习费1万元。陆某要求苏某支付10万元“带孙费”,并返还学校补习费1万元。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从两个女孩出生到上幼儿园、小学,均是陆某照顾并负责接送上学,且陆某提供的补课票据没有盖章也不是正式票据,一审法院最终未支持陆某的主张。陆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陆某在2015年以前,确实并不知道两个孙女非亲孙女。且苏某和卢某离婚前,一直与陆某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正常情况下,陆某必然会对两个孙女进行生活起居上的日常照顾。从情理的角度出发,陆某确实有经济损失。
今年5月底,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苏某支付陆某经济损失费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斯 通讯员肖燕青
编辑丨赖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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