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该市决定从6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月1日起,南宁各县(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各县(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60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县(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的,优先从各县(区、开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历年结余中解决,也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统筹解决,仍有不足的由各县(区、开发区)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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