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商务部获悉,近日,国家邮政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意见》提出,应依法采集共享用户数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快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规定,按照规范要求如实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
《意见》指出,应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存储用户数据。开展数据挖掘时,应当采用加密、脱敏等方式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辑 |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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