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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教您三步走,可享加计抵减新政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操作中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7月16日,南宁税务老友学堂专家对政策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掌握加计抵减政策。

南宁税务老友学堂专家表示,本次“加计抵减”新政与增值税原有(农产品)加计扣除虽有相似,但在适用范围、程序和申报上存在较大差异。若要享受本次加计抵减政策,必须做好判断、申请、申报三步工作。

首先,纳税人应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加计抵减纳税人范围。从行业上看,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纳税人,都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均在本次政策范围内。从销售额上判断,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才可享受。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四项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年度内,税务部门会每年评测一次。

那么,销售额的所属期如何认定呢?南宁税务老友学堂专家解释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以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为计算基数,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以设立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计算基数,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以后年度,纳税人均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计算基数。

举例而言,A公司设立于2018年1月,2018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共5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2000万元,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250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500万元,其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2500+500)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60%,超过50%,属于符合条件的加计抵减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在享受范围内。此外,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一般计税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新政属于申请后享受政策,纳税人确定自己符合条件后,可于(每年)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声明成功后,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加计抵减栏次,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编辑丨黄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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