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快速放款为诱饵,巧立名目获取非法高利,采取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讨债……7月18日,展翔金融集团百色分公司的设立人彭某翔、黄某晟等11人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及100余名被害人。这是百色市审理的首例“套路贷”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为此,右江区法院采用“3+4”大陪审模式(即“3名法官+4名陪审员”)审理该案。
▲庭审现场。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供图
强迫、欺骗借款人签订数额虚高合同
当天,右江区法院院长罗阳担任审判长,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岩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5日起,被告人彭某翔、黄某晟共同在百色市右江区设立展翔金融集团百色分公司(无工商登记),以“快速放贷”“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电话推销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放贷。放款后,该公司再以“手续费”“外访费”“加班费”及高额的“利息”“违约金”等名目为幌子,强迫、欺骗借款人签订数额虚高的债权合同。截至2018年2月,该公司共与100余名借款人签订105份借款合同,其中虚增双倍借款金额的合同79份,合同借款额共计256.5万元,但实际放款金额仅150万余元。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彭某翔、黄某晟便指挥被告人莫某枝、万某勇等人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催讨债务。
该案中,彭某翔、黄某晟组织的犯罪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主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彭某翔、黄某晟等人在进行犯罪活动前,均有明显的事前商量、纠集人员,并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暴力追讨的犯罪活动,对社会具有危险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两部规定的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
采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追债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在这起“套路贷”案件中,强迫、欺骗借款人签订数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是被告人彭某翔等人非法获利的主要方式。
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陆某向该公司借款1.5万元,但被要求签订了3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借得1.2万元。因陆某逾期未还款,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将陆某带至南宁市某出租房内拘禁并殴打。之后,又将陆某带至邕江泡水。在被强行脱光上衣之际,陆某反抗并趁机跳进邕江逃跑,但后被拉回继续拘禁。直到2月9日晚,陆某家人将1.55万元还给被告人彭某翔后,陆某才得以回家。此次借款,被害人陆某共计还款3.23万元。经鉴定,陆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李某向该公司借款1.5万元,被要求签订了3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1.35万元。因李某逾期未还本金和利息,2018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技、万某勇将李某带至该公司,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675万元。李某称其没有钱,被告人彭某翔便指示莫某技等人将其带至右江区永乐镇路边进行殴打,并让李某签下房屋转让协议。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害人吴某先后向该公司借款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签订两份3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借款共计3.37万元。因吴某逾期还款,被彭某翔、莫某技带至永乐方向高速路上服务区进行殴打,后又被带至一出租房拘禁到第二天下午。被告人拿到1万元后,才将吴某放回家。最终,吴某共计还款5.38万元才了事。
多名被告人经教育后认罪悔罪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彭某翔、黄某晟等11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诉人还进行了法庭教育,奉劝各被告人迷途知返,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选择一条正确的人生道路。经过一番教育,多名被告人由最初的拒不认罪态度转变为认罪悔罪,对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伤害表示了歉意。
该案将择期宣判。
新闻链接丨什么是“套路贷”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套路贷”的特征及犯罪手段等。“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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