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平乐县公安局平乐镇派出所联合巡警大队在县城某小区内,当场抓获殴打他人的嫌疑人林某、罗某、黄某(17岁)。
7月14日23时许,嫌疑人林某、罗某、黄某在县城某KTV唱歌结束后,林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车与黄某一同送罗某回家。
在罗某住的小区路口停放着一辆大货车,三人认为大货车挡了路,便与站在大货车旁的受害人黄某某起了争执。
吵到激动之处,借着酒劲,罗某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动手打了黄某某。看见黄某某被打了,大货车上跳下两人要帮黄某某反击。林某等三人自知喝多了不是对方的对手,于是跑回不远处的出租屋内拿工具。
被害人黄某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接警后,平乐镇派出所联合巡警大队迅速出警,到达现场。此时,林某等三人正拿着关公刀和甩棍气势汹汹地返回现场,准备大干一场,谁知当场被民警全部抓获。
“幸亏民警来得及时,不然一场流血斗殴无法避免。”目睹这一幕的居民黄先生感叹说。
目前,林某因涉嫌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分别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罗某、黄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因黄某今年17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因此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殴打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 陈程 实习生 李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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