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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向不文明行为说“不”!9月起实施,与个人信用挂钩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7月25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广西市民的日常行为确立了一系列文明规范,列出了日常生活中需重点治理的“十项不文明行为”清单,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处罚。

▲7月25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9月1日起施行。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郭燕群摄

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文明

条例从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上网、行业经营服务、施工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违反了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另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10种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今年6月中旬,自治区文明办组织开展了“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问卷调查”,收到12.9万份有效回复,征集梳理了市民关注的不文明行为种类。

以此为参考, 《条例》明确将10种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照条例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

▲7月25日下午,南宁秀灵路37中附近有摊贩乱摆卖。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苏华摄

“十项不文明行为”清单包括: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

(五)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六)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

(七)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九)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十)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此外, 各设区的市可以结合各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条例规定的10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之外,增加新的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出门遛狗不牵绳最高可罚500元

▲7月25日下午,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广场,一位市民遛狗不牵狗绳。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苏华摄

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等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其中,违反条例规定,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宁市衡阳路北一里,墙上的广告信息栏贴满了各种广告。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苏华摄

违反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不文明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

条例还明确了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的规定,今后,不文明行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

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条例》建立了“以役代罚”制度,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编辑丨赖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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