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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广西患者享受先进新增医疗项目,价格或将更合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7月29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8月1日起,符合体现技术先进性等条件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暂由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开展,但价格不得高于外省现行最低价。患者将有望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获得目录外新增的医疗服务。

▲网络配图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暂由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为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范围,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或准入的项目。这些项目,还得是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实际开展,并体现技术先进性、临床应用性、经济合理性、社会需求性要求的项目。

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临床使用初期,暂时由各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制定价格。制定价格时,需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此外,各公立医疗机构还要承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高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目的现行最低价格。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医疗机构在承诺定价完成后,必须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价格信息。在价格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还需将项目档案信息书面报本级医疗保障局,获得临时收费代码后才能开展项目收费。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分期分批公布经核准的正式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代码。经核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公布后,具备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都可以开展。

据悉,此次政策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医疗卫生需求。

新闻链接

5类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新增开展: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对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的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3、与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

4、与已有项目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

5、在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属于内含一次性耗材的项目。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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