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去河边电鱼?”“最近想打点鱼换换口味……”今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我市的春季禁渔期,期间除沿岸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柳州全境(养殖水域除外)所有河流,包括龙江河、贝江、洛清江等大支流甚至小溪流河岔等,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然而,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两名男子杨某方、杨某忠为满足自己的食欲,却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工具下河电鱼,最终触犯刑律。
7月29日,记者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杨某方、杨某贵二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于近日分别被该院一审判处2000元罚金。
▲两被告人出庭受审。
据悉,今年6月11日20时30分许,47岁的杨某贵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独自到融水县香粉乡雨卜村卜令屯一带的河边沿上游电鱼。当晚21时许,杨某贵电鱼时被香粉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当场缴获一套电鱼工具及其电得的1.85斤野生杂鱼。
无独有偶,今年6月14日15时许,44岁的杨某方也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独自到融水县怀宝镇聘洞村论洞口大桥附近一带的河道河边电鱼。当日16时许,杨某方电鱼时被巡查的怀宝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当场缴获一套电鱼工具及其电得的403克(0.8斤)野生杂鱼。
据杨某贵、杨某方归案后供述,他们由于文化程度较低,不大了解广西内陆水域全境禁渔期的情况,这才使用自制的工具下河去电鱼。今年7月16日,融水县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上,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贵、杨某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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