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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放置火盆致村寨被烧毁!龙胜小寨村失火案失火人获刑四年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

桂林龙胜各族自治县的龙脊梯田风景被誉为“天下一绝”,每年都吸引着无数的中外游客前来观光,龙脊镇的小寨村则是龙脊梯田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2018年9月30日,小寨村突然发生火灾,这个充满民族风情的美丽村寨被大火吞噬。

今年7月17日,龙胜法院依法对2018年龙脊镇小寨村“9·30”失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8月2日,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月有期徒刑四年。

农妇将火盆放置在易燃品旁

2018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月从其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小寨村的房屋一楼北面木棚内,将用木炭烘烤的辣椒拿到自家楼顶去晒。

随后由于潘某月疏忽大意,在未检查用于烘烤辣椒的火盆内木炭的燃烧情况,亦未对该火盆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将该火盆移至堆放有木料、塑料袋等易燃物品的对杆旁的地上,导致木棚起火并引发火灾,致使龙脊镇小寨村84户农户的木质结构房屋被烧毁。

一个疏忽造成村寨近千万元损失

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龙脊镇小寨村潘某某等84户房屋价值人民币9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月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事实,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丨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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