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阳朔县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男子欧某在阳朔一国际酒店会所当管理员期间,该会所长期招募、雇佣、组织多名女技师进行卖淫活动。法院判决欧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4月,欧某经朋友介绍来到阳朔县一国际酒店的休闲会所工作。欧某明知该会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受雇于该会所,管理技师并安排技师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
2018年11月27日晚上10时许,警方对该国际大酒店的休闲中心进行了检查,当场在该酒店的“休闲中心”共查获6对已涉嫌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女,并将上述人员及欧某带走调查。
庭审时,欧某及其辩护人称,欧某是受该休闲中心雇佣,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工作职责是管理该中心一个技师房内的二十多名技师,并喊她们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他不知道技师和客人会发生性行为,不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定罪处罚。
但是,在案的相关证据和多名失足女的供述证实,该休闲中心“老板”(在逃)对招募、雇佣进入工作的失足女实行“制度化”管理。有客人来消费时,欧某等人会根据客人的需求叫不同的失足女供客人挑选,并且登记接客的情况。因此,法庭没有采纳欧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
阳朔县法院审理认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月6日,阳朔县法院对欧某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丨黄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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