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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初中女生在校离奇中毒,伤残住院3年!家长状告学校,法院判了

阅读数:5514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应该承担20%的责任,目前学生家长已提出上诉。

2015年5月26日中午,恭城瑶族自治县城厢中学初一女生小悦(化名)在宿舍吃了女同学罗某买回来的食物后,两人因呕吐、抽搐、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罗某第二天治愈出院,小悦被医院诊断为急性砷中毒等(南国早报2016年9月22日曾报道)。恭城警方介入调查,排除他人故意投毒,不予立案。小悦在医院治疗了3年多,花了巨额的医疗费,身体重度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之后,小悦起诉学校索赔。8月6日,恭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应该承担20%的责任,判决赔偿小悦49.8万元。8月18日,小悦的父亲黄先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女生离奇中毒住院1310天

小悦是恭城人,2015年春季学期在恭城城厢中学读初一。

小悦母亲刘女士说,经小悦回忆及询问同宿舍同学了解到,当年5月26日中午,小悦的同学罗某去食堂买了烧饼,又去学校商店买了火腿肠、桃子、午后奶茶和一杯粉红色的水。小悦和罗某两人在宿舍吃了这些食物。随后,两人出现呕吐送医院抢救。罗某经抢救,于当日下午清醒过来,第二天出院。小悦则被紧急转到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直到当年6月23日才醒过来。

2015年5月28日,桂林市疾控中心对两名女生呕吐物检测结果显示,两人呕吐物中砷含量异常偏高,疑似为摄入了砷含量较高的食物。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小悦的病情诊断为急性砷中毒、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和消化道出血等9项诊断。从2015年5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悦在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次,共住院1310天。

 ▲2016年9月19日,小悦在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做康复治疗。

对于此事,恭城警方经调查,排除他人故意投毒、下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投毒案,至今未立案,也未能确定小悦是因何种物质引起中毒。

女生起诉学校索要赔偿

小悦父亲黄先生说,女儿在学校摄入了砷含量较高的食物引起中毒,夫妻两人陪着女儿住院治疗3年多,还欠下一大笔医疗费。经鉴定,女儿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混合型失语构成三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靠护理。

▲小悦目前的日常生活,完全靠父母护理。

2019年4月23日,恭城法院审理了小悦起诉学校的案件,因城厢中学已撤销,原学校事宜移交给恭城民族实验中学处理,被告变成了恭城民族实验中学。

原告诉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原告在住校期间发生中毒,学校在学生用餐方面未尽到其应尽的管理职责,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8项共计186万余元。

恭城民族实验中学称,原告认为其在校期间发生中毒以及认为学校在学生用餐食品方面未尽管理责任的依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发现小悦在校发病后,及时送小悦到医院救治,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对其因病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

恭城法院判决学校担责两成

8月6日,黄先生收到了恭城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负有相应的管护职责。小悦在原城厢中学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中毒状况遭受严重人身损害,虽然公安机关排除他人故意投毒、下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未确定毒物具体来源,但仍反映出学校对校内食品安全的监管确存在一定不足。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对于小悦受到的损害,学校承担20%的责任较妥。判决恭城民族实验中学于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小悦49.8万元,驳回小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8月18日,小悦的父亲黄先生说,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那还有80%的责任由谁来承担?他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桂林中院。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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