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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抗癌药在内的7种药物报销比例确定,最高可享受报销80%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10月12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伊马替尼等7种特殊药品纳入中区直职工医保支付范围,报销标准现已确定。

这7种特殊药品,是伊马替尼(胶囊、片剂)、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吉非替尼片、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埃克替尼片等。它们可用于治疗白血病、肺癌、肝炎等多种疾病。

自治区社保局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这7种特殊药品的治疗费用,属乙类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在职人员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5%。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需要使用特殊药品的,每次用药前要由经治医师填写申请、临床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再报本院医保科,医保科审核后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申报,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查通过后使用,才能获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方面,参保人员经审核获得这几种药物对应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慢性乙型肝炎)待遇资格后,再在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取药发生的特殊药品治疗费用,才可以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资格一年一审。

需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特殊药品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结算管理,享受参保地政策待遇。如不具备直接结算条件,可以凭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门诊病历、特殊药品费用清单及发票,到自治区社保局核报。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刘冬莲

值班编委丨罗锐

值班主任丨陈韶烽

值班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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